邮电外勤津贴对邮电部门从事外勤工作的人员实行的一种津贴。如乡邮员、驻段线务员、城市投递员、汽车押运员、火车押运员等都可以享受。这种津贴标准从1963年8月规定后,于1970年、1986年分别进行过调整。1986年,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出了《关于提高邮电企业外勤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邮电外勤人员津贴地区分类划分办法,按财政部于1985年规定的差旅费地区分类划分办法执行。乡邮员、驻段线务员每人每天的津贴标准除按地区类别外,还按平原、半山区、山区分别规定。城市投递员、市内线务员每人每天的津贴标准除按地区类别外,还按省会以上城市、省辖市和地区、县城分别规定。火车押运员每人每天的津贴标准按省内、跨省分别规定。汽车押运员(含驾驶员)每人每天的津贴标准按平原地区、山区分别规定,100公里以外,每超过1公里加发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