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帕蒂诺案 |
释义 | Patino Case法国最高法院1963年判决的案件。玻利维亚籍的安特诺尔·帕蒂诺与未成年的西班牙女子玛丽亚·克里斯蒂娜于1931年在马德里结婚,并订立了婚姻财产契约,规定适用玻利维亚法的夫妻分别财产制。克里斯蒂娜从其养父处得到了签订该契约的授权。婚后,他们定居巴黎,后因战争,克里斯蒂娜和子女移居纽约,帕蒂诺则在英国任职。1944年,在妻子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他们于10月在纽约签订一个契约,丈夫许诺给妻子一大笔钱,妻子则撤回离婚请求,并且约定,将来如果离婚或分居,妻子放弃一切债权要求。1946年,丈夫向塞纳法院提起离婚之诉。1950年,塞纳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理由是夫妻本国法(即玻利维亚法)所反致的西班牙法禁止离婚。为此,丈夫在上诉中将离婚请求改为分居请求,这一请求被上诉法院接受。但该判决被法国最高法院撤销。丈夫转而从墨西哥法院取得了离婚判决。妻子则于1955年在法国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宣告她1931年结婚时签署的婚姻财产契约无效并宣告他们的婚姻适用共同财产制,理由是,根据她签约时的属人法即西班牙法,未成年人签约时养父必须在场,而不是授权。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先后接受了她的请求。丈夫不服,向法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提出:他妻子的订约能力应取决于支配契约的玻利维亚法的规定,有关契约无效及其诉讼时效的问题也应取决于玻利维亚法的规定,而且,即使婚姻财产契约无效,但通过1944年10月在纽约订立的契约,在同意放弃对丈夫的财产提出任何要求之时,他妻子已默示地但明确表达了放弃共同财产制的意愿,因此,他们的婚姻不能适用共同财产制。最高法院判决指出:根据上诉法院的判决,未成年人订立婚姻财产契约的能力问题属一般能力问题,应决定于订约时未成年人的属人法,上诉法院的这一定性是准确的;上诉法院是通过解释应适用的西班牙法判决妻子当时无订约能力和契约无效的,上诉法院的解释具有终局效力;违反婚姻财产契约有效所必需的能力条件造成的后果应取决于契约准据法;契约无效及其诉讼时效与最初的无能力及其后果构成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应受制于一个法律;1944年的契约只是为了对重新开始根据1931年的分别财产制婚姻契约建立的婚姻生活规定条件,夫妻双方当时都不曾怀疑该婚姻财产契约的效力,因而根本谈不上对共同财产制的放弃。据此,法国最高法院驳回了丈夫帕蒂诺的上诉。1958年7月,克里斯蒂娜又向塞纳法院提起分居之诉并胜诉。帕蒂诺上诉时提出他已于1958年11月从墨西哥法院取得离婚判决。巴黎上诉法院认为该墨西哥判决在法国无效.理由是它违反了法国有关管辖抵触和法律抵触的规定;巴黎上诉法院以西班牙法违反法国公共秩序为理由,按照法国法判决帕蒂诺夫妇分居并判给妻子一笔扶养费。帕蒂诺不服。上诉到法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决指出:塞纳法院1950年作出的帕蒂诺夫妇不能离婚的判决已产生既判力,因此,外国法院就相同的当事人为同一目的进行的诉讼所作的判决,由于与法国法院已作出的判决相抵触,不能在法国产生效力;根据法国抵触规则,本案的离婚闻题本应适用玻利维哑法,但玻利维亚法却反致于西班牙法,而适用西班牙法将造成既不能离婚又不能分居的结果;在这种违反法国国际公共秩序的情况下,上诉法院有充分理由用法院地法取代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判决夫妻分居以及根据法国法规定对夫妻财产关系作出合法的判决。但是,最高法院同时指出:巴黎上诉法院曾于1954年7月作出判决,确认了帕蒂诺夫妇于1944年在纽约订立的契约的效力,该判决已产生既判效力,但上诉法院不顾该既决判决,在作出分居判决的同时,判给妻子一笔扶养费,这是错误和无效的,因为,对法国法院已经作出的有既判力的判决,法国法院就不能通过适用法国法对相同当事人之间的相同诉讼重新作出相反的判决。最后,法国最高法院在扶养费问题上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在其他问题上驳回了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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