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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海底区域
释义

国际海底区域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简称为thearea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简称为“区域”。按照《公约》第十一部分及其有关附件的规定,“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已有。任何这种主权和主权权利的主张或行使,或这种据为已有的行为,均应不予承认。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区域”内活动应依《公约》第十一部分的明确规定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也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并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尚未取得完全独立或联合国按照其大会第1514 (XV)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大会决议所承认的其他自治地位的人民的利益和需要。管理局应作出规定,通过适当的机构,在无歧视的基础上公平分配从“区域”内活动取得的财政及其他经济利益。对“区域”的开发采取平行制度:(1)由企业部进行;(2)由缔约国或国营企业、或在缔约国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或符合(公约)第十一部分和附件三(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规定的条件的上述各方的任何组合,与国际海底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从《公约》生效时起,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每5年对《公约》建立的“区域”的国际制度的实际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和系统的审查。参照上述审查,大会可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或建议其他机构采取措施,以导致对制度实施情况的改进。自根据一项核准的工作计划最早的商业生产开始进行的那一年月1日起15年后,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应召开1次会议,参照这段时期取得的经验,审查公约支配勘探和开发“区域”资源制度的各项规定。此种审查会议可通过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修正案,以改变或修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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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