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鏁 |
释义 | 古代狱具。一种用铁环钩连而成的长索,系在囚犯的脚上或颈脖上,开始于汉朝。《汉书·王莽传》:“民犯铸钱,伍人相坐,没人为官奴婢。其男子槛车,儿女子步,以铁锁琅当其颈,传诣钟宫,以十万数。”师古注:“琅当,长鏁也。”南北朝时的狱具除械、杻、斗械、钳外,也有鏁。即所谓“囚并著械,徒并著鏁,不计阶品。”唐朝对鏁之规格作了具体的规定。《唐六典·刑部》载:鏁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鏁之对象。秦汉以没官以上罪,魏晋南北朝以徒以上罪,唐以杖以上罪犯皆可戴鏁。封建法律规定。罪行不同之囚犯,不得乱戴鏁具。《唐律疏议·断狱》:“诸囚……应枷、鏁、杻而不枷、鏁、杻及脱去者,杖罪笞三十,徒罪以上递加一等。”“若不应禁而禁及不应枷、鏁、杻而枷、鏁、杻者,杖六十。”宋元以后,鏁之名称渐之少用。明朝以“锁”代“鏁”,列于《大明律·狱具图》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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