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鉴定程序 |
释义 | 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程序。鉴定的目的是获取鉴定结论,借以查明案情。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鉴定一般分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书法鉴定、痕迹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多种。刑事技术鉴定,由县以上公安司法机关具有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需要聘请鉴定人的,由县以上公安司法机关制作《聘请书》,通过鉴定人所属单位聘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充当鉴定人。(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证鉴定的。不得仅以在某个诉讼阶段曾经作过该案的鉴定人为由,不允许其继续作鉴定人。鉴定时,应向鉴定人提出需要鉴定的问题并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其介绍有关案情。鉴定人应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客观地作出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意见分歧的,应当报送上一级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检验核定。《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加盖刑事鉴定专用章。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告人。对鉴定结论,办案单位或办案人认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以及被告入提出合理申请的,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不得强迫和暗示鉴定人或鉴定单位作出某种结论。需要送上级刑事技术部门复核鉴定结论时,应当送鉴定物和对比样本,原鉴定书或者检验报告,并说明提请复核的原因和要求。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