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战时封锁 |
释义 | war blockade战争或武装冲突时,交战一方对敌国或敌国占领地海岸,使用特定的海军力量,阻止其海上交通并捕获或没收出入有关地区的船舶和货物的制度。封锁可以分为三类:(1)战略封锁,这种封锁构成对封锁海岸军事行动的一部分,或是旨在阻止封锁区内的敌国地面部队获得供应;(2)商业封锁,其目的是切断封锁区域的一切贸易,但没有军事行动;(3)纸上封锁或虚拟封锁,即公告设立但没有充分的般舶力量予以支持的封锁。封锁是交战国在海战场上使用的合法作战手段之一,其效力不仅限于敌对国的船舶和货物,而且包括中立国的船舶和货物。封锁军队的司令官可以允许军舰驶入并驶离被封锁的港口。封锁必须公平地适用于各国的船只。中立国对在合法封锁下被捕获和没收的本国船舶和货物没有行使外交保护的权利。按照1909年伦敦《海战法规宣言》的规定,对因违反封锁而被捕获的船舶是否追究责任,应以实际或推定它是否已获悉设有封锁而定。凡船舶驶出中立港口时,如上述港口所属的国家已接到封锁通知,上述通知已过了相当时日,则该船舶除有相反证明外,应推定为已获悉设有封锁。如果船舶接近封锁港口,而实际上或经推定均不知设有封锁,则封锁舰队的一艘军舰上的军官应将封锁之事通知该船。该通知应载入该船的航海日志中,并注明日期、时间以及当时该船所在的地理位置。凡由于封锁部队的指挥官一时疏忽而未将封锁宣告通知地方当局,或虽已通知但未载明中立船只驶出的期限,则中立船舶驶出封锁港口时,应准其自由通过。封锁不得扩展到敌方所有或占有的港口和海岸以外。对中立船舶,除在保持有效封锁的军舰行动区域范围者外,不得因违反封锁而加以捕获。对于中立港口或海岸的通路,封锁舰队不得加以拦截。任何船舶及其货物,不管最终到达的目的地为何处,在其驶往非封锁港口的途中,不得视为违反封锁而加以捕获。对破坏封锁而驶出或试图破坏封锁而驶入的船舶,如封锁舰队的军舰正在追缉时,可予以捕获。但追缉停止或封锁解除时,不得再加以捕获。凡被断定违反封锁的船舶,可以予以没收,对其所载货物也可以没收,但如证明发货人在装运货物时不知或无意违反封锁者,不应没收。1856年《巴黎会议关于海上若干原则的宣言》称,为了使封锁具有约束力,必须是有效的封锁,即由一支真正足以阻止进入敌国海岸的武力所维持的封锁。封锁是否有效是一个事实问题。如果封锁军队由于恶劣的气候条件而暂时撤离,不得视为解除封锁。封锁开始前,封锁国或封锁国的海军当局应发布封锁宣言并通知中立国、地方当局。封锁区被扩大或封锁被解除后重新设置时,以及自行解除封锁或在封锁区域内设置限制者,也应发出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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