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戴福案 |
释义 | 1974年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以后不久查出的重大贪污案件之一。戴福系前香港警务处探长,于1976年7月12日因拥有财富比官职收入超出180万港元而未能向法庭作出满意的解释被认定有罪。按照法律,最高罚款额为10万港元,主审的艾迪逊法官认为不能让贪官留下1分钱,除判徒刑6年、罚款10万港元外,又把戴福的财产按定罪时的价格折算成516.2万多港元,并下令全部没收。戴福不服上诉,上诉法庭只将刑期从6年减为4年,其余维持原判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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