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裁定管辖 |
释义 | 法院通过裁定来确定对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裁定管辖包括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民事诉讼中的裁定管辖,由法院作出裁定,确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裁定管辖是为了适应审判实践中的复杂、多变的情况而确立的。它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既便利群众诉讼,又便利人民法院办案。国外立法亦有裁定管辖之规定。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因管辖区域不明或不能确定管辖法院或宣告管辖错误无其他法院管辖;或依据法律无管辖法院或不能知悉管辖法院时,由检察总长、检察官提出指定管辖的要求,法院可以裁定将案件指定他法院管辖。管辖法院由于法律上的理由或特殊情况而不能行使审判权或由于地方民心、诉讼状况或其他情形可能不能维持裁判公平时,法院可以依据检察官或当事人的请求,裁定移送管辖。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a规定,因管辖不明或管辖有争议的案件,由联邦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辖。前苏联只有移送管辖而无指定管辖。法律规定,法院应无条件接受移送来的案件,不准对管辖有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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