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真正利害关系当事人
释义

真正利害关系当事人

享有实体法规范规定的权利而诉诸法院保护自己权益的人,或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为别人利益进行诉讼的人。联邦民事诉讼法规第17条规定,每一案件都应以真正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按照这一规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为别人利益进行诉讼的人,包括:(1)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受托人、特殊财产的受托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订立合同或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利益订立合同的合同当事人。(2)如果合众国法令有规定,合众国应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使用权或利益提起诉讼。该条还规定,对诉讼提出异议后,法院如不为真正利害关系当事人的追认、参加或替换确立一合理期间,不得以其不是真正利害关系当事人提起而驳回诉讼。真正利害关系当事人的追认、参加或替换,与以其名义提起诉讼有同等效力。除联邦法规规定的各种人之外,司法实践中,以下各种人和团体,也可以成为真正利害当事人。他们是:未成年人财产的监护人;为了管理无行为能力的人财产而成立的委员会;在支付给投保人保险补偿金之后向造成损害的人提出返还代偿之诉的保险公司。法院有权在必要时吸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参加诉讼。联邦法规规定的只是原告,但是,法院在适用这一条文时,作了扩大解释,指出在有些案件(如遗产继承案件)中,这些人也可以充当被告。联邦法规规定诉讼过程中允许变更当事人构成,即一个诉讼虽然不是以真正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的,在提出相应的抗辩之后,法院如果没有为补正这一缺陷确定合理的期限,则不得以此为理由终止案件的审理。补正此缺陷的办法,是增补诉讼参加人,或以另一主体更换原来的参加人。如果新的参加人确认起诉的适宜性,应认为此诉讼从一开始就是合法的。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5 15: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