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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执照管理之诉
释义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执照管理之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机关拒绝颁发卫生许可证、执照或者拒不答复其合法申请,以及对卫生行政机关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我国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拒绝答复其合法申请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可以直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机关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38条的规定,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卫生行政机关对食品控制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卫生行政机关采取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方式,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否则,不得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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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3:5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