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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行死刑的人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派去监督执行死刑的人员就是监刑人。监刑人对死刑执行活动进行全面监督。死刑执行后,监刑人应当会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验尸,查验执行结果,并在死刑执行情况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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