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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德国刑事审判体系和组织
释义

德国刑事审判体系和组织Die Strafgerichtsbarkeit

德国是一个联邦国家,由多个联邦州组成,其司法体系也是与此相适应而建立的。法院是州的法院,仅各审判体系的最高法院是联邦性法院。联邦性法院的主要任务,是维护整个联邦范围内法律适用的统一。与其他联邦国家不同,审判体系在德国是垂直的。所有的案件,不论是依据联邦法律,还是依据州的法律,一审法院都是州的法院,联邦法院只进行上诉审程序。法院组织法是一部联邦性的法律,因此各州的法院之间基本上不存在差别。刑事审判体系和民事审判体系一起,构成德国的普通法院体系。除此之外,还有行政审判体系、财税审判体系、社会审判体系、劳动审判体系。普通法院体系包括地方法院、州法院、州高级法院和联邦法院四级。一审法院一般是地方法院和州法院,州高级法院只有对反国家罪和恐怖活动罪才是一审。地方法院的管辖范围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其最高判刑范围是3年有期徒刑,一般轻微案件由地方法官独任审理,其他案件由陪审法庭(由1名地方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审理。州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其审判组织是大刑事法庭,由3名州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州高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只管辖反国家罪和恐怖活动罪,审判组织是由5名州高级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州高级法院和联邦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陪审员参加。对地方法官独任审判判决的上诉,由州法院的小刑事法庭(1名州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受理。对地方法院陪审法庭判决的上诉,由州法院的大刑事法庭(3名州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受理。对州法院的上诉审判决可以提起的二次上诉,由州高级法院3名州高级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受理。对州法院和州高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只能向联邦法院提出两次上诉。联邦法院的审判组织是由5名联邦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联邦法院各有5个刑事和民事合议庭,分设在全国的5个地区。院本部设在卡尔斯鲁厄市。本部内设有一个刑事大合议庭和一个民事大合议庭,分别由9名联邦法官组成。这两个大合议庭又共同组成大合议庭联席会议。大合议庭联席会议是最高审判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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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