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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有哪些
释义
    一、不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有哪些
    不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有:
    1.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伤害。
    2.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3.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
    法律网提醒您,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标准如下:
    1.完全责任,对医疗事故需要承担100%的责任;
    2.主要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60%至90%的责任;
    3.次要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20%至40%的责任;
    4.轻微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三、医疗事故纠纷的诉讼时效
    医疗事故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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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7: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