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卢忠兴 |
释义 | 1934—上海人。1958年毕业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法律系。现任安徽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省法理学研究会总干事、省行政监察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干事。主要著作:《法学基础理论》(合著,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法学基础理论》(副主编,江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合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法学小百科》、《中国百科大词典》(编委)、《宪法讲话》(合著)、主编《宪法学概论》、《法学基础理论》等,以及论文多篇。主要学术观点:(1)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阶级性是法的基本属性。原始社会的习惯不是法,习惯与习惯法虽有历史联系,但不能混为一谈,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有无阶级性。(2)认为法不存在没有阶级性的社会性和没有社会性的阶级性,技术法规同样具有阶级性。法具有一种与政治职能相对称的社会公共职能,这类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技术法规,是任何掌握政权的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所必需的。它同执行政治职能的法律规范互相配合共同起着有利于掌握政权阶级的统治的作用,兼有社会性和阶级性。(3)肯定法的阶级性与承认社会主义法有继承性之间并不矛盾,而是辩证的统一。不能因为法有阶级性而得出法的阶级性是固定不变的结论。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其法律规范表现雷同的情况很多,但其阶级性则各不相同。法的阶级性并不是固定的,不可改变的,它可以为不同的阶级服务,从而体现不同的阶级性。(4)界定法制的概念,既要从静态上理解为法律和制度,又要从动态上理解为对法律和制度的严格执行和遵守,还要联系作为法制的出发点和归宿的法律秩序,应把三者有机结合起来。认为法制的目标决不是仅限于法律制度的创制和实施,而是为了追求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法律秩序的状况如何,直接反映着法制的实现程度。因此,法律制度是法制的前提,依法办事是法制的原则,法律秩序是法制的目标,它们互相联系,不可分割,构成法制概念的三个要素。这样就比把法制单纯理解为法律制度(法)或依法办事(法治),内容更丰富,意义更深刻,含义更科学,且有利于防止那种只注重法律制度的建设而忽视对法律制度严格执行和遵守的有害倾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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