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克莱顿反托拉斯法案对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的进一步补充。它是美国众议员H.D.L.克莱顿提出,国会于1914年通过实施。目的除了补充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不足部分外,还企图使劳工组织摆脱法院的扩大解释。如:该法案第6条规定“人类的劳动不是商品或商业物品”;“劳工的、农业的或园艺的组织本身,并不能被解释为遏制贸易的非法联合体,因为它们的存在是为了会员的互助互利,不是以赢利为目的”;“劳动争议中使用法院禁令,应尽量减少或予以控制”。这些条文规定,不能不给对方通知而发给预禁令;不能认定在10天内举行听证会的,应在10天内撤销临时监禁命令;申请人不能提供安全保证的,不得发给监禁命令;禁止使用空白禁令;要求所有的禁令都详列发给的理由;除非对财产或财产权有不可挽救损失的威胁而法律上无适当弥补办法的,不能在劳动争议中发给禁令。这个法案是有组织的劳工在加紧其政治和立法活动后取得的重要成果。塞缪尔·冈珀斯总统把这个法案描绘成“劳工大宪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