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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定复审
释义

非法定复审

美国一种常见的司法复审形式。从技术上来说,这是一个措辞错误,因为所有的司法复审都必须基于某些法定权力或裁判特定案件的宪法授权。但是,“非法定"复审这一术语却指出了这种复审模式的特点:它起源于古老普通法的令状制度;而且,存在于国会明确创建的对行政行为的“法定”复审之外。也就是说,非法定司法复审根据的是有关联邦法院司法权的一般授权;而法定复审则与此相反,它限定于法定的行政管理领域甚至是某项行政管理领域中的特定种类的行政决定。在现代民事诉讼建立起来以前,对行政行为的大多数复审是通过普通法的执行令、调卷令等诸如此类的令状进行的。这种传统反映在《强制执行与管辖法》(Mandamusand Venue Act)之中。设法授权联邦地区法院有权审理强制官员、美利坚合众国的任何雇员或行政机关履行所欠原告的义务的执行性案件。但是,该法仅适用行政决定是“部长的或非自由裁量性”,的情形,其适用范围是很有限的。其他非法定复审则没有这种缺陷的限制。作为一般性的法律,联邦讯问法授权联邦法院审理“发生于”宪法和联邦法律的案件。该法的1980年修正案去除了“争议金额”应当是10,000美元以上的规定,因而,任何涉及联邦行政机关或其雇员的争议都可以提起诉讼,不问原告所主张的美元金额是多少。在特定条件下,原告还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所造成的损害。但是,直到近年来,仍然存在着一个问题:《行政程序法》自身是否是非法定复审的依据。《行政程序法》第704条规定极为概括:“在法院不能得到其他充分补救的最终确定的行政行为应受司法审查”,第702条的规定也很模糊,“因行政行为而致使其法定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或受到有关法律规定之行为的不利影响或损害的人,均有权诉诸司法复审”。虽然有这种含糊的规定,美国最高法院却认为,《行政程序法》仅规定了复审法院在根据其他特别法获得复审权后应当作什么,而不是司法复审权的单独橙予。但是,随着联邦讯问法有关争议的解决,这种限制性的解释对司法复审的可得性,不再有实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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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