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格经司法行政机关考核认定具备担任律师、从事律师业务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下列公民,经考核合格,可以取得律师资格: ❶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并且做过两年以上司法工作、法律教学工作或者法学研究工作的; ❷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并且担任过人民法院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 ❸受过高等教育,做过3年以上经济、科技等工作,熟悉本专业及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令,并且经过法律专业训练,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 ❹其他具有第1项或第2项所列人员的法律业务水平,并具有高等学校文化水平,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取得律师资格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发给律师证书,并报司法部备案。司法部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通知司法厅(局)重新审查。从1986年司法部决定实行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脱离本职的,可以担任兼职律师。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或者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员可以担任实习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做律师工作。律师严重不称职的,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决定,报司法部批准,取?消律师资格。1988年10月6日司法部发布《对取得律师资格后但现不从事律师工作人员的管理决定》,规定“取得律师资格但未做专职律师或担任兼职律师者,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任何律师业务”;“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欲从事律师职务,应申请领取律师工作执照”,并规定了领取律师工作执照的具体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