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时效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根据该条规定,考虑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违约条款的不同表述,当事人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约定交付之日起计算,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第一种情况,如果合同规定“逾期交房,出卖人按合同总价的固定比例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那么,从债权的角度,可以确定此时的违约金数额,诉讼时效从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二种情况,如果合同规定“每逾期一天,出卖人应按房屋总价的固定比例向买受人支付”。在这个时候,违约金是一种持续的债权,它是按天计算和支付的。也就是说,违约一天,第一天就有违约金,违约两天,第二天就有违约金。因此,每天发生的个别违约金索赔应单独计算。 读完这篇文章后,很明显这也是实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常识问题。当我们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时,我们需要知道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便在规定的有效范围内对开发商提起诉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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