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废止肉刑严禁逼供信 |
释义 | 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民主政权的重要刑事政策。早在1922年6月15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明确提出:“改良司法制度”,“实行废止肉刑”。省港罢工委员会开始执行了这一原则。1925年7月《省港罢工委员会纠察队应守的纪律》规定:“队员发现敌人间谍及侦探时,不得任意欧打,应即拘送队本部审讯处分”。《会审处细则》规定:“会审处不得使用笞刑逼供,以重人道”。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提出“禁止盲目烧杀”,并把“不打人,不骂人”列为红军的革命纪律。1929年古田会议决定发布废止肉刑的通令。1931年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号训令明确规定:在审讯方法上“必须坚决废止肉刑,而采用搜集确实证据及各种有效方法”。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在《论政策》中重申:“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1943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中,严肃批判了“逼供信”的错误做法,指出:“审讯人对待特务分子及可疑分子,采取肉刑、变相肉刑及其他威逼办法;然后被审人随意乱供,诬陷好人;然后审讯人及负责人不假思索地相信这些绝对不可靠的供词,乱捉、乱打、乱杀。这是完全主观主义的方针与方法”。1944年《太岳区暂行司法制度》明确规定:“法庭应尊重人民人格,绝对禁止跪拜、打骂以及非刑拷打。强迫供述的方法”。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华北人民政府在1948年10月通令宣布:“审判工作必须遵守毛主席所指示的三个条件,即1.禁止肉刑;2.重证据不重口供;3.不得指名问供”。建国以后,将“废止肉刑严禁逼供信”,作为刑事政策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定在有关法律文献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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