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内阁责任 |
释义 | 内阁对其施政方针、政策和各项具体措施所必须承担的后果。通常表现为3种形式: (1)内阁全体成员必须就政府的总政策和各部的政策向议会负连带责任。如果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内阁或者集体辞职,或者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诉诸选民。如果新选议会再次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内阁必须总辞职。这种连带责任只关系政策得失,与政府行为是否违法无关,是政治责任,不是法律责任。(2)部长(大臣)彼此互相负责。内阁被认为是集体决策机关,重大政务必须集体讨论。讨论中,部长可以有不同意见。一旦形成决定,内阁成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对外协调一致,不得暴露内部分歧,否则,首相(总理)有权将其免职。这一原则现在有被“保留各自不同意见”原则取代之势。(3)部长(大臣)对国家元首的行政行为负责。在内阁制国家,元首的行政行为必须由首相(总理)或主管部长(大臣)副署才能生效。部长(大臣)一旦副署,就必须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负责。如果该行为违法,国家元首不负实际责任,而由副署部长(大臣)负责。参见〔内阁总辞职〕、〔内阁全体一致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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