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刺举 |
释义 | 又称“察举”。行政监察中的一种举报制度。首见于《史记·田叔列传》:丞相长史田仁上奏武帝:“天下郡太守多为奸利,三河尤甚,臣请先刺举三河。”终使三河太守皆下狱诛死。并且规定,侍御史“掌察举非法”,司隶校尉“掌察举百官”,又设置十三部刺史,制定了《刺史六条》负责对地方官的刺举监察。到东汉初年,已形成为行政监察中的一套制度。据《后汉书·朱浮传》载:“光武时,用明察,不委任三府,而权归刺举之吏。……信刺举之官,黜鼎辅之任,至于有所劾奏,便加退免。”这时的刺举之任也在国家中占有特殊重要的社会地位,据《后汉书·乐恢传》:“诸所刺举,无所回避。”魏晋南北朝时,将监察、刺举贵任逐步划分,规定监察御史即有监察使命,也有刺举之权,对上自皇太子、下至百官,均可“风闻弹事”。两宋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官员的监察,特设立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鼓励民间举报贪官污吏,揭露政府的弊端。明清时代进一步完善刺举制度,同时规定了在举报中的诬陷责任。这项延续两千多年的制度,为确保封建时代国家官员遵纪守法,惩治赃官污吏曾发挥过应有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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