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大西洋海岸捕鱼仲裁案 |
释义 | North Atlantic Fisheries Case常设仲裁法院裁决的案件。根据1818年英美两国签订的《伦敦条约》,美国人有权在北大西洋海岸(现为加拿大的海岸)的某些海域捕鱼,并能进入该海岸的海湾或海港以便修理渔船、避风和添补木柴、淡水等活动。但这些权利的含义和范围不够明确,经常发生争执。两国于1909年1月27日签订仲裁协定,把争端提交给由常设仲裁法院组成的仲裁庭裁决,请仲裁庭裁决:(1)英国可否对英美两国国民行使的捕鱼权利加以调整而不用取得美国的同意;(2)确定美国人行使捕鱼权的细节;(3)确定美洲海岸的定义。仲裁庭在1910年9月7日作出裁决,要点如下:(1)英国根据领土主权,有权对在条约议定的水域内从事捕鱼活动的美国渔民制定规则,不必取得美国同意,但这些规章必须出于善意并且不应违背条约的规定。(2)美国国民行使条约所规定的权利时可受雇为渔船上的水手;非美国国民受雇时不能享受条约规定的权利,只能享受雇主转移给他的权利。美国人的船舶入港时,如条件方便,须向海关报告,但行使捕鱼权利时不用办理纯属商业性的申报手续或缴纳当地渔民不用缴纳的费用。条约允许美国渔民进入非条约指定的海岸的海湾进行维修及避风纯出于好意及人道的考虑,不附以别的要求,但此种权利不应滥用。除条约规定的海岸外,美国渔民不得在离岸3海里的海湾捕鱼。(3)3海里应从不再具备海湾外形和特点的地方划出一条横越水域的直线量起,对于较特别的海湾,在宽度不逾10海里的第一个点跨过湾口划一直线,直线向海面3海里的地方为排他线。在条约规定的海岸,美国渔民得自由在海湾港湾和海港捕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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