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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欧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的国际私法公约
释义

北欧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的国际私法公约NordicConvention contain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regarding Marriage,Adoption andGuardianship

1931年2月6日由丹麦、挪威、冰岛、瑞典、芬兰共斯堪的纳维亚5国订于斯德哥尔摩,并于1953年3月26日修订的公约。共分3部分,21条。其主要内容是:(1)婚姻的准据法。缔约国之一国民欲向他国主管机关申请结婚,如果在该国定居已满2年,其结婚能力应依该国法;否则应依其本国国法;关于具有缔约国国籍而在结婚时仍保有该国籍的夫妻之间婚姻的法律效果,在夫妻财产制方面,应依夫妻婚后居所地国法。如果以后夫妻在别的国家居住,除了以前已完成的法律行为的效果外,应适用新居所地国法。(2)收养的准据法。对于收养申请,各国应按法院地法处理。(3)监护的准据法。对居住在缔约国之一的另一缔约国未成年国民的监护和法院所宣告的禁治产与对禁治产人的监护,应依被监护人居住地国法;由于监护所发生的被监护人对其财产无处分能力的效果以及监护人的权利,应受监护行使地国法支配。由于《公约》以一定的居住时间为标准,协调了丹麦、挪威、冰岛3国所采用的住所地法主义与瑞典、芬兰所采用的本国法主义的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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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2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