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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羁候
释义

羁候

(1)羁押候审。古代把逮辅或拘留的罪犯或重大嫌疑犯关押在牢狱或班房等特定的场所以等候审判,谓之羁候。羁候之对象或是罪犯、嫌疑犯,或是证人、第三人。羁候者以年龄、性别之差予以散集、锁禁。汉以后法律皆有规定羁候之期限。如唐律规定,审案期为一个月。宋朝的“听狱之限”是“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即羁候期限不超过四十日。(2)监候。明清两朝将死罪囚犯暂行监禁在监狱中,等候秋审、朝审、热审、大审、园审分别处理。洪武二年(1393年)曾定制度:经刑部审录的重大罪案,其死罪囚犯必须具名报部评议如律,然后由“大理寺拟复平允,监收候决”(《明史·刑法志》)。这是明朝“监候”制度的发端。明《谳狱稿》中所载录的注有“监候”字样的案例很多,足以反映“监候”制度的具体实施。清初定律例有监候之制。凡律不注监候的,就是“立决”;例不言立决的,即是“监候”。凡核定监候的则入秋审,议定监候的则入朝审。监候制度的确立,对囚犯生命取审慎态度有一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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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5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