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人数 |
释义 | 法律规定进行某些法律行为时所必须达到的必要人数。通常包括通过法律或国家重大事项时须达到的赞成者数目。选举国家元首、议会或代表机关成员及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时须达到的选票数目,国家机关召开各种会议时须达到的人数,提出议案时须达到的人数等。各国规定的标准不一,主要视法律行为的重要程度而定。通常通过宪法案须要有2/3以上多数,通过一般法案及其他议案只须过半数。计算的基准也有不同,主要有3种: (1)以出席而参加投票的人数为计算基准,出席而不参加投票的不计算在内; (2)以全体出席人数为计算比例的基准,而不问其参加投票与否; (3)以全体议员人数为计算比例的基准,而不问其是否出席或是否参加投票。如198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8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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