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欧洲人权公约 |
释义 |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全称为《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1950年11月4日由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签订。《公约》规定保护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详细项目和定义,以及《公约》所保护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向本国当局要求有效救济的权利。《公约》并规定在享受应予保障的权利和自由上不得因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等而有所歧视。《公约》允许缔约各方在遇有战争或威胁国家生存的公共紧急情形下采取不符合《公约》义务的措施,但应通知欧洲委员会。此外,为确保公约得以执行,《公约》规定设立两个机构: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1952年和1963年又签订了《公约》的附加议定书,增加财产权、禁止以无力偿还债务为理由进行拘留、有搬迁、选择住所和出国的自由、有不被本国驱逐出境和进入本国的权利、以及禁止集体驱逐外国人等各种基本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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