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回避又称“自行回避”。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或其他人,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必须自动退出对案件的承办或停止有关职务活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❶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❷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❸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该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司法人员的自行回避,由其自己提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经有回避决定权的组织和人员决定同意自行回避的,即发生自行回避的效力。自行提出回避的人员,应退出对该案件的承办或停止有关本案的职务活动。但是,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决定作出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