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辩论原则 |
释义 | ❶在民事诉讼中,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对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案件事实和其他有关问题展开争论和辩驳,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这一原则,原告在提出诉讼请求的同时,应当说明事实和理由,并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有权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供相反的证据,反驳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通过当事人的辩论,可以更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为正确处理案件奠定基础。辩论原则贯穿民事诉讼的始终,是司法民主的具体表现。原告起诉,被告答辩,是诉讼开始的辩论。法庭审理中的辩论阶段,是辩论原则的集中体现。在第二审程序乃至再审程序中,当事人都可以行使辩论权。辩论的内容。主要是案件的实体性问题,如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能否成立,有无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根据。也包括程序方面的问题,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诉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等。辩论的形式应以言词为主,以书面为辅。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切实保障辩论原则的贯彻。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了辩论式诉讼。罗马法早期,曾允许原告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如果被告不同意,可以进行抗辩。但后来随着奴隶制统治的加强,辩论式诉讼为纠问式诉讼所代替,当事人成了被审问、被调查的对象,丧失了进行辩论的权利,直到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辩论式诉讼才得以恢复。1806年颁布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首先把辩论作为一项诉讼原则确定下来。此后,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也作了相应规定。辩论原则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曾起了积极的、进步的作用。但它毕竟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是为维护有产者利益服务的,所以法律赋予劳动者的辩论权只能是形式上的,并没有实际意义。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人人都有平等的经济地位和政治权利,这就为辩论权的真正落实提供了客观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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