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辩论原则 |
释义 | 法庭审理原则之一。在法庭审理中起诉方和被告方应以公开的、口头的、对抗性方式进行充分的辩驳,未经充分的辩驳,不得进行裁判。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表明,控诉是刑事诉讼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没有控诉,就没有刑事诉讼;辩护是派生于控诉而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与控诉相始终,没有辩护的刑事诉讼是纠问式或武断专横的诉讼。控、辩双方的对抗和辩论,可以促使审判结果客观公正。在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的内容包括:(1)辩论的主体是控方和辩方。控方为检察官、被害人或者自诉人及其代理人,辩方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2)辩论的内容,主要是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包括程序法的适用;(3)辩论既体现在法庭审理中的专门阶段,也体现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证据的审查和对事实的认定过程中;(4)辩论的方式应当是口头的。控、辩双方各自阐述自己理由,反驳对方观点。通过反驳进行交叉辩论,使双方的意见形成实质性的激烈交锋。辩论原则的基本精神是赋予双方平等的直接对抗的手段,通过双方充分陈述己方理由,反驳对方主张,使法官得以“兼听则明”,形成最符合事实和法律的正确判断。世界各国刑事审判普遍采用辩论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辩论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充分应用。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刑事审判方式在本质上是以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活动为主线展开的,当控、辩双方举证后,两者都有权向陪审团作第二次陈述,以总结证据,提出有利于本方的结论。辩护律师在陈述中,可以对证据发表评论,也可以 就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提出辩护,但不能把未经证据证实的任何事情作为肯定的事实向陪审团陈述。法官居中听证,消极裁判。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实行职权主义,辩论原则主要体现在法庭审判中的专门辩论阶段,法官可以对辩论的范围、方式、时间等进行必要的限制。1996年修正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也体现了辩论原则。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在我国刑事审判中,法庭辩论是一个独立阶段,控、辨双方可以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展开充分辩论。同时,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可以就证据和案件情况进行辩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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