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边沁 |
释义 | 1748~1832Jeremy Bentham英国法学家、哲学家、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出身子律师家庭,早年入伦敦律师学院攻读法律,以后担任律师和伦敦大学教授。主要从事法学伦理学的著述和政治、法律的改革工作。1789年因发表《道德和立法原则》而享有盛名。其他法学著作有: 《为高利贷辩》 (1787)、 《惩罚原理》(1830)、《论司法证据》(1827)等。边沁学说的中心是功利主义。他反对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性主义,成为分析学派的创始人之一。他认为人的天性是避苦求乐,因此,避苦求乐和谋求功利是个人行为的基础和区别是非、善恶的标准,也是政府活动和立法的原则。立法者的任务是计算苦乐,法律不能抽象地断定好坏,而只有联系这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和自然环境来判断。最好的立法者就在于促进社会的幸福,达到最大多数人最大的幸福。社会不可能有独立于个人利益之外或与他对立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就是社会成员利益的总和。政府和立法部门应运用法律保障公民的生存、富裕、平等和安全。但法律所促进的平等不能违反安全,不能扰乱安定的社会秩序。法律不能指引个人谋求富裕,而只能为人们获得财富创造条件。法律的任务是减少痛苦,而不是增加愉快。法律应当限于取消对保护他人显然不必要采取的各种限制。罪行的祸害程度是与受害的人数成比例的,对于社会的祸害越少,惩罚就应越轻。法律带来的惩罚也是一种邪恶,但法律所应限制的邪恶必须大于法律本身因侵犯个人自由带来的邪恶。他提出了诉讼程序和证据改革的设想,认为立法者和行政官员必须拥有充分集中的权力,可以搜集每一点滴的有关证据,进行完全自由的调查,并且执行他作出的决定。在《论司法证据》中,他还把在心理学研究方面的成果应用于法官收集有效证据的问题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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