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钟自强诉英王案 |
释义 | Chung Chi Cheung v. the King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1939年作出判决的案件。钟自强生于香港,英国籍,中国税警轮上的茶役。1937年1月11日钟自强在香港水域杀害了该轮船长,并使船员受重伤,船长是担任中国政府职务的英国人。2月12日,中国当局根据1858年《天津条约》要求引渡钟自强,但被英国以钟系英国人为理由拒绝引渡。钟一度被释放,后经中国政府同意,再次被逮捕,由香港法院以杀人罪判处死刑。钟自强以在中国政府船舶内犯罪,英法院无管辖权为由上诉至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1938年12月2日,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判定香港法院有管辖权:只要不与国际法相矛盾,英国法院就可以把本案纳入国内法进行处理。司法委员会认为,把外国政府船舶看成是“漂浮的外国领土”的学说是不实际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是关系到沿岸国国内法的适用范围问题,而领土拟制说对这一范围的决定不发生作用。军舰、政府船舶的豁免,在原则上以船舶内部为限,而如果船旗国放弃管辖权,则沿岸国当然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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