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鉴定人 |
释义 | 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书面结论的人。鉴定人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1)具有足以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专门知识;(2)本人及其近亲属与本案、本案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无利害关系且不是本案证人;(3)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除享有诉讼参与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外,还有其特殊权利,主要是有权查验送检材料的来源及收集方法,核对名称、数量,要求明确鉴定目的或补充送检材料,并据此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指派、聘请;有权了解鉴定所必需的案卷材料,如查阅勘验、检查笔录等;根据需要,经公安司法人员许可,可以询问当事人、被害人或证人;必要时,有权要求参加勘验、检查和侦查实验;几个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可以研究讨论,意见不一致的,有权写出自己的鉴定结论;需要鉴定人出庭的案件,有权在开庭的3天以前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书;有权请求给付必要的鉴定费用。鉴定人应履行如下义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于事实真相,运用科学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写出书面结论,并签名或盖章;遵守鉴定纪律,不徇私、受贿或弄虚作假;妥善保管所提交的鉴定物品和材料;开庭审判前,不泄露案情秘密;接到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出庭,据实回答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提问,并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鉴定人和证人一样,都是诉讼参与人之一,都同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鉴定人不同于证人:鉴定人可以指派、聘请或更换,证人则不可代替;鉴定人具有法定条件应当回避,证人不能回避;鉴定人有权向司法机关了解案情,证人则无需了解案情;鉴定人应当提出鉴定意见(结论),证人只需陈述案情即可,无需作出评断;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证人不能拒绝作证。在国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鉴定人的选任,是由警察官、检察官或法官根据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的请求决定的。在英美法系国家,鉴定人被称为专家证人,基本上享有证人的权利和承担证人的义务。苏俄刑诉法规定,鉴定人在取得调查人员、侦查员、检察长或院长同意后,有权在讯问和其他侦查、审判活动时出席并向受讯问人提出有关鉴定对象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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