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市参议员选举条例 |
释义 | 1945年1月30日中国国民党政府公布,同年8月22日修政。共7章49条。主要内容:市公民年满25岁,经市参议员候选人试验或检核及格者,有资格被选为市参议员。选举事务由市政府办理。选举分区域选举和职业选举两种。区域选举以该市原有的区为选举区,每区应选名额按人口比例分配。每一职业团体为一单位,按会员多少比例分配其应选名额,但每单位至少应分配1名。职业团体应选参议员名额不得超过总额的3/10。渔会、教育会采取直接选举制,由会员直接选举参议员。区农会、工会、商会、自由职业团体,如在该市有两个以上的采取复选制,否则采取直接选举制。复选制就是由同一性质的每一团体选出3人为初选人,会同复选,最后选举出该团体应选出的名额。区域选举人和被选举人,以本区内公民为限;职业选举人和被选举人,以该团体会员为限。如系复选,以参加复选各团体的会员为限。于区域选举或职业选举均有选举权或被选举权,或于职业选举有两个以上选举权或被选举权者,应由本人于市政府开始编制选举人名册之日以前,择定其一,逾期不自行择定的,由市政府指定。投票用无记名单记法,投票人应自写自投;不能自写的,可以请投票所临时指定的人,在监察员监视下代书。选举结果由各区区公所及各职业团体投票所连同选票送市政府汇核,以得票多者为当选。候补当选人以得票票次多数者定之,其名额与当选人同票数相同者,以抽签定之。当选人愿否应选,应于接到通知后7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愿意应选,由选举监督发给当选证书。办理选举违法、舞弊、当选人资格不符等情况,经法院判决后,应于10日内重新选举。市政府应于选举结束后,将当选人、候补当选人名单及选举情况,报告选举监督,并将选票保存6个月。院辖市选举监督应将报送名单转报行政院备案,省辖市选举监督应将报送名单呈由省政府转报内政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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