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族自治机关 |
释义 | 全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一级地方国家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此外,民族自治机关有权管理地方的财政,有权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优良的民族文化。有权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组织本地方维持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等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基础的组织和工作,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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