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元诉权说 |
释义 | 诉权学说的一种,相对于“一元诉权说”。该学说认为,诉权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两方面。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权利,具体表现为起诉权。当事人行使起诉权,使诉讼程序开始,通过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强制被告履行义务,以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权利。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统一诉权的两个方面,在诉讼中,二者互为条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诉权的内容和目的;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诉权的形式和手段。有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才能得到保护和实现;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就没有任何意义。法院的审判活动也是围绕着查明当事人有无程序意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进行的。如果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不能成立,法院就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如果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当事人也不能达到胜诉的目的。二元诉权说根源于19世纪德国民事诉讼法学家所创立的“具体诉权说”和“抽象诉权说”,是两种学说的折衷,由苏联学者顾尔维奇等创立。二元诉权说在苏联和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界有较大影响,在教科书中成为定论。但是,近年来,中国诉讼法理论界已有人对二元诉权说表示异议,并提出了一元诉权理论。参见[一元诉权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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