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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审抗诉的理由
释义

二审抗诉的理由

法律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未生效判决和裁定提起抗诉,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审理的理由。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上诉没有规定任何限制条件,只要上诉人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并依法定程序、时限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就必须进行二审。抗诉则不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必须具有明确的抗诉理由,即认为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理由主要有:(1)事实认定错误。所谓事实认定错误,指原判决、裁定对案件事实作了错误认定,或者案件中的主要犯罪事实和重大情节没有查清,或者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具体包括: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没有查清或者作了错误认定;对与量刑有关的重要案件事实没有查清或者作了错误认定;定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2)法律适用错误。所谓法律适用错误,是指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不正确,适用的法律明显不当,没有适用应予适用的法律。在认定某一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是否确有错误时,应当以当时的法律、法令为依据。(3)诉讼程序错误。所谓诉讼程序错误,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超越或滥用诉讼权限,限制或剥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诉讼程序是公安司法机关正确办理案件的重要保证。司法实践中,诉讼程序错误的情形主要有:违反回避制度的规定,具有回避情形的办案人员没有回避;违反指定辩护的有关规定,对于应当指定辩护人为未成年人或聋哑被告人等辩护的案件,没有指定辩护人而开庭审理;违反公开审判的规定,将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或者将不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审理;违反诉讼期限的规定;限制或剥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许被告人申请新的证人,调取新的证据或重新鉴定、勘验;不许被告人作最后陈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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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