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乞鞫 |
释义 | 古代已决犯或其家属对判决不服的,在规定期限内,允许提出重新审判的请求。鞫,审讯,判刑辞。乞鞫属于古代诉讼程序中的复审制度。《周礼·秋官·朝士》:“凡十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朞。期内之治所,期外不听。”西周的复审期限以国都为中心,距离国都近者短,远者长。百里之内的国中为10天;相距二百里的郊为20天;相距三百里的野为30天;相距五百里的都为三个月;邦国为一年。期限以内的受理复审,期限以外的则不受理。秦代规定:无论是本人或代替别人乞鞫都必须在案件审结以后。《秦简·法律答问》:“以(已)乞鞫及为人乞鞫者,狱已断乃听,且未断犹听殴(也)?狱断乃听之。”当案件审结后,命案犯确认口供与罪状时,如案犯称枉喊冤要求乞鞫的,应予准许。如刘邦年轻时为泗水亭长曾重坐伤人,但他自告不伤人,案件审结后要求乞鞫,许之。《索隐》按:晋灼云,“狱结竟,呼囚鞫语罪状,囚若称枉,欲乞鞫者,许之。”汉代规定,乞鞫期限为判决后的三个月之内,三个月之外的不得乞鞫。《晋书·刑法志》载:汉代罪人判二岁刑以上的,准许“以家人乞鞫。”曹魏废除了准许罪人家属乞鞫的制度。到了唐代已不再采用乞鞫,也不准许罪人家属乞鞫,而是规定了对不服判决的犯人准许自己申诉,对不服部分进行复核审理的制度。《唐律疏议·断狱》:“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审详。”《宋刑统》、明律、清律的规定与唐律基本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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