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孟德斯鸠 |
释义 | 1689~1755Charlesde Secondat,de La Brede et deMontesquieu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生于波尔多附近的一个贵族世家。1708年获得法学士学位并担任基因议会律师职务。1714年担任波尔多郡议会议长,并按遗嘱获得孟德斯鸠男爵封号。1726年辞去议长职务,迁往巴黎。1728年进入法国科学院,不久开始周游欧洲,实地考察各国政治、法律制度。1730年被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1746年被选为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1721)、《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论法的精神》(1748)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系统地论述了他的学说。他的法律思想的出发点是,法同政体的性质和原则,同国家的自然状态、气候条件、土地、居民的生活方式以及居民的宗教自由、财富,同立法者的目的等,都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关系的综合,就是“法的精神”。他在论述和政体的关系时,提出了君主立宪学说,在论述法和自由的关系时,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的学说反对教会神学和封建专制,具有重大历史进步意义,为美国独立战争以及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思想基础,并对后世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