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法大纲决议案 |
释义 | 1926年5月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决议案之一。共17条,主要内容:(1)工人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的自由;(2)工人有罢工的自由;(3)工会有团体契约权;(4)工人有加入国际组织的权利;(5)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对于卫生有妨害之工作得缩减之; (6)星期日及重要纪念日休息,仍照给工资;(7)禁止对外劳动,遇必要时,须得工会的允许;(8)工厂作工时间超过规定时间,须照延长时间之数加倍付给工资;(9)绝对禁止不及16岁的青年工人作不卫生及危险的工作。并禁止使用未满13岁之童工;(10)女工从事重大工作者,产前产后休息8周,轻的工作休息6周,均照发工资,哺乳女工应有规定之哺乳时间;(11)童工女工以禁止夜工为原则;(12)工资之给与,以维持工人生活为最低工资;(13)工资之给予,以银元为标准;(14)国家设立劳动局,研究劳动条件,须有工会代表参加;(15)国家应设立劳动保险,保险费由雇主或国库支出;(16)应规定男女工人之劳动补习教育;(17)制定此项劳动法时,全国总工会应有代表参加。这个劳动法大纲的内容较1922年所提出的《劳动法案大纲》简要,其中减少的有:(1)农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2)农民生产品价格的保障;(3)夜工时间和每周连续休息时间;(4)每年一月的休假; (5)工人代表参加管理等。增加的有:(1)星期日及重要纪念日休息,仍照给工资; (2)哺乳女工应有规定之哺乳时间;(3)工资之给予.以银元为标准;(4)延长工作时间,加倍付给工资;(5)制定此项劳动法时,全国总工会应有代表出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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