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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条例
释义

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条例

中国国民党实行训政时期中央最高指导机构组织方面的规范性文件。1930年3月4日中国国民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修正通过,同年11月24日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六次常会增订。共14条。规定政治会议为全国实行训政的最高指导机关,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政治会议委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就中央执行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中推定。其名额不得超过中央执行委员、中央监察委员总数之半数。政治会议得设候补委员,但其名额不得超过委员名额1/3。负党国之重任,其地位在特任官以上者,经执行委员会议决,亦得为政治会议委员,但其名额不得超过中央委员之政治会议委员名额1/4。政治会议讨论及议决的事项为:建国纲领;立法原则;施政方针;军事大计;财政计划;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各院院长、副院长及委员及特任、特派官吏的人选。政治会议不直接发布命令及处理政务。政治会议由委员互推1人为主席。政治会议委员,除特别紧急重要事件,经本会议之许可,得派人代表列席报告外,平时不得派代表出席。政治会议之决议直接交由国民政府执行。其中有提交国民政府及各院、各军事最高机关讨论决定执行者,由各该长官负责办理。因政务人员的请求,得随时许可其列席报告。政治会议下设政治报告组、经济组、外交组、财政组、教育组及其他专组,各设委员5至9人,分别担任审查与设计事宜;其人选就政治会议委员及非政治会议委员之中央执行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中推定。设秘书长1人,秘书若干人,特务秘书若干人,办事员若干人,由主席任命并指挥之。1935年11月,中国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后,政治会议改称政治委员会。同年12月通过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政治委员会为政治的最高指导机关,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议决立法原则、施政方针、军政大计、财政计划、特任特派官吏与政务官之人选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交议事项。政治委员会委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就中央委员中推定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19至25人担任。常会定每周或两周举行一次,主席或副主席为会议主席,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国民政府主席、五院院长、副院长、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均应出席。必要时得通知所属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国民政府各部、会长官列席。政治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主持处务,并置法制、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教育、土地、交通等9个专门委员会,分任审议与设计等事宜。主席、副主席权力增大,如遇非常紧急事项,得先决定处置,事后报告会议追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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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