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四期保护又你“女职工四期保护”。对女职工月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的健康保护。随着医学的发展,又提出对女职工更年期的保护,将“女工四期保护”改为“女工五期保护”。1986年5月30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中规定了女职工更年期保健措施。国务院于1956年、1988年先后发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工保护条例(草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月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的保护措施作了全面规定。详见[月经保护]、[怀孕期保护]、[生育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