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维尔京群岛建制法 |
释义 | 美属维尔京群岛是美国的一块“未合并的领土”,属美国内政部管辖。岛上居民自1927年成为美国公民,但无权参加美国大选,仅在美国国会中设有1名无投票权的代表。1936年美国国会通过维尔京群岛建制法并在1954年作了修订。主要内容: (1)关于立法权,规定实行一院制,由11名议员组成立法院,行使立法权。议员两年选举1次。(2)规定总督行使最高行政权,为最高行政长官。总督自1970年以来改由当地普选产生(原由美国总统任命),任期4年。总督根据议会提名任命各行政部门首脑,并任命行政助理作为他在圣约翰岛和圣克罗伊岛的代表。美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即内阁,由总督、副总督、地区审议长、圣克罗伊岛行政长官、圣托马斯岛行政官、圣约翰岛行政官、议会议长、议会秘书和各行政部门长官组成。总督是政府首脑。(3)规定司法权由维尔京群岛地区法院根据联邦法行使。法官和地区检察长由美国总统根据美属维尔京群岛议会的推荐进行任命。1976年,美国颁布法律,允许维尔京群岛起草一部宪法,但要求须经美国总统和国会批准方能生效。自1978年至1980年先后由当地制定会议通过四部宪法草案,其规定的自治程度越来越高,但均被维尔京群岛居民投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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