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热案Weiller Case法国最高法院1951年和1957年判决的案件。1932年,希腊籍女子阿丽基·迪普拉哈古斯与法国籍的保罗—路易·维热结婚并取得法国国籍。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阿丽基于1940年到美国纽约避难。维热也于1943年逃到加拿大的蒙特利尔。随后,妻子向美国内华达的里诺法院提起离婚之诉。里诺法院在被告缺席情况下作出了离婚判决。接着,阿丽基在伦敦与一英国人结婚,维热回国后于1946年向塞纳法院起诉,主张上述美国判决时对他无对抗力及其妻子再婚的无效性。塞纳法院认为,上述美国判决未在法国取得准许执行判决,从而维热的诉讼请求缺少实际利益,因此,塞纳法院驳回了维热的请求。维热向巴黎法院提起上诉。巴黎法院以上述美国法的判决与法国公共秩序不相容为理由,认为无对抗力,并进而判决阿丽基的再婚无效。阿丽基不服,又向法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她认为上述法院不能受理维热的诉讼请求。最高法院判决指出:上述法院受理的并非离婚或类似的诉讼,而是关于承认外国判决效力的诉讼;根据上诉法院的判决,审查外国离婚判决并非要确定离婚诉因的存在与否,而是要确定该外国判决是否符合法国法规定的承认外国判决的条件,这个问题属于国际私法范围。根据上诉法院的判决,维热夫人虚假地在美国内华达设定住所,并在取得离婚判决后就予以放弃,她的唯一目是为了规避本应适用的当事人本国法,而且,内华达里诺法院仅根据维热夫人声称的丈夫对其施暴的事实就作出判决是很不确当的;维热夫人人为地创造条件,意图通过一个无管辖权的法院适用本人适用的法院地法,对于这种规避法国法的行为,上诉法院有权予以制裁。根据上述理由,法国最高法院驳回了阿丽基的上诉。阿丽基的上诉被最高法院驳回后,又在塞纳法院提起新的诉讼,请求法院对上述美国法院判决作出准许执行判决。塞纳法院以该判决不合法为由予以驳回。阿丽基向巴黎法院上诉。巴黎法院以该美国法院判决既然在法国不能对抗维热,就不能产生既判力为理由,驳回了她的上诉。阿丽基又向法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判决指出:如果一个外国判决已被法国法院裁定在法国不具有对抗力,该外国判决就再也不能通过以不能向其对抗的那个人为被告的诉讼而取是准许执行判决。根据这一理由,法国最高法院又一次驳回了阿丽基的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