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邦国家条款 |
释义 | federal state clause又称“联邦条款”,多边条约或国际组织主持下缔结的条约中的一种特别条款,目的在于使联邦国家在缔结条约时协调它与其成员邦、州之间的关系,从而促进条约的缔结和实施。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19条(7)规定:“关于联邦国,应适用下列规定:(a)如联邦政府认为,根据其宪法制度,公约和建议书宜由联邦采取行动的,则联邦国会员的义务和非联邦国会员的相同。(b)如联邦政府认为,根据其宪法制度,公约和建议书的全部或部分宜由其组成的各邦、各省或各州采取行动,而不由联邦采取行动,则联邦政府应:(1)至迟在大会闭幕后18个月内,根据联邦宪法和有关邦、省或州的宪法作出有效安排,将该公约和建议书送交联邦或邦、省、州的适当机关,以便制定法律或采取其他行动。(2)在取得有关邦、省或州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安排联邦同邦、省或州主管机关之间的定期协商,以便在联邦之内促进协调行动,使该公约及建议书各条款生效。(下略)“这类规定就被称为联邦国家条款。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41条也有这样的规定:“对于联邦或非单一政体的国家,应适用下述规定:(1)就本公约中属于联邦立法当局的立法管辖范围内的条款而言,联邦政府的义务应在此限度内与非联邦国家的缔约国相同;(2)关于本公约中属于邦、省或县的立法管辖范围内的条款,如根据联邦的宪法制度,此项邦、省或县不一定要采取立法行动的话,联邦政府应尽早将此项条款附具赞同的建议,提请此项邦、省或县的主管当局注意。(下略)”这种规定解决联邦制度国家在某些公约规定需要由邦、省或州立法机关立法予以实施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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