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在法是自然法的最低限度 |
释义 | 托马斯主义自然法观点,认为自然法不仅是实在法的立法原则,而且有实证的效力。在一些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那里,仅仅是从推翻封建统治的革命意义上(因为不能依据封建的法律来进行革命)或采用这种观点的。在现代自然法学家中,除天主教派的保守主义者外,一般都不持有这样的观点。比利时的J·达班是坚持自然法的实证效力的突出代表。他在《法律概念》一书中说,自然法统治实在法;任何实在法与自然法相违背都是恶法,甚至根本不符合法律的概念,必须把它看成是无效的。达班也承认强制性是实在法律秩序的基本性质,表明了它为老托马斯的观点还是有些区别的。正如列宁所说,法制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和自由竞争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地不能承认所谓自然法的实证效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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