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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雇佣劳动契约
释义

雇佣劳动契约

又称雇佣契约、雇佣合同。雇主和受雇人之间确立雇佣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属于劳动合同范畴。雇佣劳动契约是雇佣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标志,它既是受雇人出卖劳动力以获取一定报酬的法律凭证,也是雇佣人购买和使用劳动力的法律凭证。雇佣劳动契约是随着雇佣劳动关系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雇佣劳动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在早期,雇佣劳动契约被普遍地视同于一般民事契约,归于民法范畴。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早期,民事关系普遍奉行契约自由的原则,因而对雇佣劳动契约也完全遵循这一原则,国家法律很少进行干预。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雇主和受雇人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和受雇人往往并不了解劳务市场的供需状况等原因,使得雇主和受雇人在订立和履行雇佣劳动契约的过程中,常常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受雇人常常不得不接受雇主的苛刻条件,处于较弱的地位。这种状况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雇佣劳动契约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契约,它只能有条件地适用契约自由原则。因此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围绕着雇佣劳动契约有两个重要的发展;一是雇佣劳动契约法的产生。即国家用法律的形式对雇佣劳动契约进行强制干预;二是团体协议的产生,即受雇人通过一定的方式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团体。从而增加与雇主进行谈判的力量。自此以后,雇主与受雇人订立和履行雇佣劳动契约,一方面要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同时也必须受到所在企业团体协议的约束。雇佣劳动契约的内容一般包括工作时间、工资、工种或职务、合同期限、罚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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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2:3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