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经天1904~1959原名荣璞。广西南宁人。1923年考入厦门大学,1924年转到复旦大学。曾参加北伐战争,“八·一”南昌起义,广州起义,并参加了红军长征。七七事变后,先后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法庭庭长、代理院长和院长。1937年12月起,还先后举办四期司法干部训练班,并亲任教员。在主持司法工作中,他提出“廉洁、明辨、公正、正直、果敢、强毅、详细、谨慎”的原则。在建立和健全边区司法机构和制度方面,他参照中央根据地的司法经验,在高等法院设立了刑庭、民庭、检察处等部门,在专区设立分庭,县设裁判员,乡设仲裁员,并在各县组织由县委书记、县长、保安科长、保安大队长和裁判员组成的裁判委员会,讨论和决定各县的重大案件。在他的提议下,边区法院建立了巡回审判制度和调解制度,确立了“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广州解放后,任广西省人民政府副主席。此后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院长、上海华东政法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上海社会科学院院长等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