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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名,汉代妇女论罪后赎刑的一种方式。也称“顾山”。女犯徒刑,得雇人在山伐木以自赎。《后汉书·光武纪》上建武三年诏:“女徒雇山归家。”《前书音义》注曰:“令甲:女子犯徒遣归家,每月出钱雇人于山伐木,名曰雇山”。见〔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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