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原则肯定新法律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原则。该原则要求,对于那些在新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如过去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一律按新法律的规定处理。中国在刑事司法中一般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赋予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如198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3条规定:“本决定公布后审判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决定。”对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83年9月20日《 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第五项解答中作了明确解释:“在这个决定公布后,对于决定所列的犯罪案件,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第二审时,都适用这个决定;对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犯罪分子有漏罪需要进行审判时,也适用这个决定,并依照刑法第65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作出判决,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现在需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判的,不适用这个决定,仍应适用刑法以及在这个决定之前通过的对刑法的补充和修改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