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对夫妻身份和财产上权利义务的效果的法律抵触公约 |
释义 | Convention eoncernant les conflits de lois relatifsaux effets du mariage sur les droits et les devoirs desepouz dans leurs rapports personnels et aur les biens desepoux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起草于1905年7月17日对各国开放签字的公约。《公约》共15条,就婚姻效果的准据法作了规定。婚姻效果涉及身份能力时,依夫妻各自本国法;涉及财产关系时,如果无契约规定,则依结婚时夫的本国法。关于夫妻财产契约的缔结,《公约》规定,未婚夫妻缔结此类契约的能力,依结婚时各自本国法;在婚姻存续中,夫妻双方能否缔结、解除或变更夫妻财产契约,依夫妻的本国法;契约的成立及其效果,依结婚时夫的本国法;如果是在婚姻存续中缔结的,则依缔结时夫妻的本国法。关于契约的方式,如果当事人一方的本国法没有规定以一定的方式为契约有效的要件时,依缔结地国法,或依结婚时夫妻各自本国法,或依婚姻存续中夫妇各自本国法。《公约》不适用于不动产由其所在地法置于特别土地制度下的案件。此外,各缔约国可以保留下列权利:(1)以夫妻财产制对抗第三人时,要求具备特定手续;(2)对在其国内从事职业的已婚女子与第三人的关系,适用以保护第三人为目的的规定,各缔约国对于因该规定应适用的法规负有相互通知的义务。依照《公约》规定应适用夫妇双方本国法时,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中取得同一新国籍时,应适用新的本国法;如果婚姻存续中夫妻双方无共同国籍,适用其最后共同本国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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